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凡2016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设立、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法定期限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http://gsxt.lngs.gov.cn/saicpub/,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依法向工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和公示2016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按照网页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并提交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按照企业的登录方式在线填报;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填报纸质年度报告书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所)提交。
未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7月1日之后将由工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由工商部门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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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