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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审批事项
2016-09-02  发布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设立登记审批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自然人和企业法人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有限公司的。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2312932、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324号

 

(2)【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公司(属振兴区局登记)。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公民。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公民。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5)【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合伙企业公民或法人。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公民或法人。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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