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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审批事项
2016-09-02  发布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变更登记审批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变更的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

 

(2)【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

 

(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变更的非公司企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

 

(4)【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变更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

 

(5)【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的独资企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

 

(7)【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

 

(8)【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对前置审批经营项目,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由核准人员核准,待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营业执照;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    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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