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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审批事项
2016-09-02  发布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销登记审批事项】

(1)【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注销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待核准人员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注销通知书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注销通知书。

【审批要件】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2)【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 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待核准人员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注销通知书。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注销通知书。

【审批要件】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注销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待核准人员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注销通知书。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注销通知书。

【审批要件】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324号

 

(4)【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注销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 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待核准人员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注销通知书。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发照。

【审批要件】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的独资企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 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待核准人员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注销通知书。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注销通知书。

审批要件】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 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待核准人员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注销通知书。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注销通知书。

【审批要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7) 【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 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待核准人员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注销通知书。属一人审查核准审批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发注销通知书。

【审批要件】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8)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事项审批】

【审批前置】涉及办理前置审批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到相关部门办理。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在振兴区辖区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3、《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程序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办事流程】一、受理、审查:1、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表格。2、受理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3、对申请人报送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更正的事项。 4、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实行网上录入审核。二、核准、发照:受理人员将网上登记信息发送给核准人员,并附相关书式资料,待核准人员核准后,由受理人员发放注销通知书。属一人审查核准“绿色通道”项目,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发注销通知书。

【审批要件】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12932 2312933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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