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审批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要件】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1. 申请人一般情况说明、有何特长、学术成就等,有无不得申请情形等、联系电话;
2. 拟开设诊疗科目、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特殊技术使用说明及证明材料;
3. 拟设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等;
4. 拟配备医疗仪器设备等;
5. 房屋使用说明、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和立体效果图,与周围建筑及污染源关系图;
6. 消毒、隔离和感染控制措施说明;
7. 医疗废物处理说明;
8. 通讯、供电、排供水、消防、治安防范设施说明;
9. 规章制度和诊疗规程;
三、筹建医疗机构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意向书(合同)等;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执业人员非在职证明;
六、申请人身体健康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七、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九、申请人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十、护士身份证明、护士身体健康证明、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所提交的材料须按以上材料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封面、目录)、一式两份。(复印件需要同时提供原件)
【办事流程】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能受理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和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工作人员按中心办件系统数据库和电子台账要求的内容,将有关受理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录入微机,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承诺单。
3、窗口工作人员对事项进行办理: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到现场进行勘验,签署审查意见,经区卫生局局长研究同意后,予以批准。
4、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5、市卫生局备案
6、拟申办医疗机构筹建完成后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
7、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
8、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15-2312967
【办事单位】丹东市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324号
【邮编】1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