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
《辽宁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审批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办事要件】
申报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和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6、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二、护士变更注册: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
三护士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所有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并加公章或签字)
【办事流程】
1、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能受理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和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工作人员按中心办件系统数据库和电子台账要求的内容,将有关受理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录
入微机,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承诺单。
3、窗口工作人员对事项进行办理:⑴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⑵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4、窗口工作人员制发证照。
【是否收费】否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415-2312967
【办事单位】丹东市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大厅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324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邮编】1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