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
【依 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条 件】 公共场所应当分别符合以下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21号)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住宿业卫生规范〔2007〕》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5-1996)、《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以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卫监督发(2006)58号)。
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程 序】 1、提出申请;
2、资料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进行资料审核、技术评估、现场审查;
4、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
【提交材料】(一)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证明材料;
8、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10、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延续、复核申请;
2、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需要变更的事项;
2、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3、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
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提供单位的印章和标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中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数 量】 无数量限制
【收费依据】 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辽价发[1993]3号)
【咨询电话】 2312965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申办地址】 振兴区锦山大街324号(原六道沟转盘水电六局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