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办学许可审批
2017-02-24 发布者:36365com
【办理依据】
《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办法》、《丹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审批与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审批要件】
1、拟办幼儿园的申请报告和办园规划;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健康证明、无违规违纪证明等);
3、拟任幼儿园的园长和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健康证明等);
4、拟办幼儿园的场地证明(建筑面积990平米以上,不得超过四层,户外面积400平米以上);
5、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办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办学申请;
7、拟办幼儿园所在地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意见;
8、拟办幼儿园所在地周围住户意见;
9、卫生、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材料;
10、环境部门出具的空气质量监测报告;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1、审核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交的申请者资格条件;
2、实地勘验办学场所;
3、对提出的申请出具批复材料;
4、受理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办材料;
5、查验办学场所;
6、颁发《学前教育办学许可证》。
【受理时间】
自接到筹办幼儿园(所)的申请或正式设立幼儿园(所)的申请,即日起三十日内、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条件】
举办者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健康证明和无违规违纪证明等;幼儿园园长必须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办理单位】
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或振兴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
2312891 (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2027389 (振兴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