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陆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 官方网站!
教育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教育
学前教育办学许可审批
2017-02-24  发布者:36365com

 

【办理依据】

《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办法》、《丹东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审批与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审批要件】

1、拟办幼儿园的申请报告和办园规划;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健康证明、无违规违纪证明等);

3、拟任幼儿园的园长和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健康证明等);

4、拟办幼儿园的场地证明(建筑面积990平米以上,不得超过四层,户外面积400平米以上);

5、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办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办学申请;

7、拟办幼儿园所在地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意见;

8、拟办幼儿园所在地周围住户意见;

9、卫生、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材料;

10、环境部门出具的空气质量监测报告;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1、审核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交的申请者资格条件;

2、实地勘验办学场所;

3、对提出的申请出具批复材料;

4、受理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办材料;

5、查验办学场所;

6、颁发《学前教育办学许可证》。

【受理时间】

自接到筹办幼儿园(所)的申请或正式设立幼儿园(所)的申请,即日起三十日内、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条件】

举办者要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健康证明和无违规违纪证明等;幼儿园园长必须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办理单位】

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或振兴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  

2312891 (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2027389 (振兴区教育局)

 

扫描二维码
进入【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