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丹东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条件】
一、转学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办理转学:
1、户口跨市县变迁的学生。
2、小学、初中学生随父母家迁与原就读学校超过5华里,按新的房照和户口安排新学校就读。
3、在异地就读,现需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学生。
4、跟随父母务工,需在务工地就读的学生。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
1、不能出具项目填写清楚和印鉴齐备的学生转学申请材料或学籍证明材料。
2、学生休学期间或受处分期间。
3、户口迁移和其父母房照不一致。
4、非跨市县的小学、初中入学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的学生。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转学
1、非本市内常住户口的中小学生随父母来丹工作或在本市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且居住在我局辖区的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或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学生可参照执行,其他外籍人员不在此列)
2、小学在振兴区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到初中时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
3、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转学与在籍生享受同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评优评先、入队、入团的权利。属于学校正式学生。
4、区内学生需到外地借读,不予保留学籍,按要求学籍跟学生落户到新的学校。需要回丹东就读时,再次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流程】
1、家长在正式办理转学前,需要与原学校沟通初步达成一致,并取得学籍号。
2、家长依次向转入地学校、教育局提出转学申请,按要求提供转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3、家长到转出地学校、教育局办理转出手续。
4、转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学生携带《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及学籍档案到转入校报到。
5、转入校在网上向转出校发出申请,并上传转入佐证材料,转出(入)教育局及转出校审核同意后,学生的网上学籍正式调入新学校。
【办理材料】
1、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市区居民子女办理转入需提供:户口簿、房照(或用购房合同、契税证、入户通知单等替代)、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等。
2)流动人口子女办理转入需提供:户口簿、暂住证(或本地房照)、工作证明、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等。
3)华侨、港澳台学生或拥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学生转入需提供:学生在国内有户口或身份证明的,可参照以上两类学生办理转入,但必须提供在国外或原学校就读证明材料。学生在国内没有户口的:须提供监护人及学生的护照、监护人与学生的居留证明、监护人工作证明、学生在国外或原学籍校就读证明等材料。
※转学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转出需提供以一材料:
1)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提供户口原件;
2)本地户籍随父母外出务工的需提供户口原件、父母在外务工及居住证明;
3)到外地学习特长的需提供对方学校录取证明;
4)出国学习的需提供护照等材料。
【办理时限】
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办理单位】 振兴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 253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