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丹东市青年大街67号
电话:0415-2316807
事项名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简要办事程序:受理-登记-立案-调查与检查-责令改正-(未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申报材料:
1、由投诉人本人填写投诉书;
2、投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初步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工资卡、工作牌、出入证或押金条等。如提供复印件,必须带原件核对)。
法律、政策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承诺时限:
1、受理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案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处理结果:限期改正、行政处理(处罚)或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4、文书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收费说明:不收费
振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指南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振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医疗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1、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的,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及复印件;
4、被申请人的登记资料(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机读档案);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等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厂牌、工卡、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等。
6、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据清单。
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
1、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
2、《营业执照》等(注册信息资料)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等的证明材料;
6、提交相关证据和证据清单。
振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联系电话:2316808。
区人社局办公电话:230710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