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信访事项的提出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规定,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
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
答: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哪些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可以向哪些机构或者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
信访事项受理机关
答:信访事项受理机关,是指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并依法进行转送、交办、督查、督办,或者依照法定权限直接对该信访事项所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机关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时,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时,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以身份证为准)、住址、联系方式,请求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理由等。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做到什么?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⑵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⑶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⑷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哪些信访情况信访局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答: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信访情况是:
(一)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五)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六)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关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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