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2017-11-27 发布者:36365com
为推进区政府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办编制了《振兴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规定》编制背景
《振兴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是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3号)精神,区政府办按照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由振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着手拟定关于我区的相关重大事项程序规定,向区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各位区长征求意见和建议,达成共识后,报请区政府发布实施。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区政府重大事项的范围。
(二)明确由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决策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区政府重大事项。
(三)要求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后,将重大事项提交区政府有关会议议定。
(四)明确了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的请示事项上报区政府的程序。
(五)明确了审议区政府重大事项的会议相关事宜。
(六)要求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