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第一批行政职权的决定政策解读
2018-04-16 发布者:36365com
一、《决定》的起草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将之纳入“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印发了《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沈抚新区建设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17〕26号),要求全省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全力支持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根据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编委办按照需求导向、依法合规、求同存异和条件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组织指导省沈抚新区管委会结合发展实际和承接能力,研究提出赋权需求,并积极与沈阳、抚顺两市和省直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各项行政职权“赋得了、接得住、管得好”,加快推进省沈抚新区“放管服”改革进程。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为加快推进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省政府决定赋予省沈抚新区管委会41项行政职权。其中,行政许可25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10项。上述职权涉及投资审批、市场准入、便民服务等领域,含金量较高,对于加快推进沈抚新区建设发展至关重要。
三、工作要求
要求沈阳市、抚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与省沈抚新区管委会对接,按照“谁赋权、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指导和工作协调,及时处理赋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赋权衔接工作。自《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权移交工作,对委托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要求进行调整。省沈抚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管理职责,及时制定权责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职权规范管理,优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