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定不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工作定位,根据国家、省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坚决防范炒房投机行为,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推出限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的限售政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限制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满2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
1.限制区域:东起佳兆业(含佳兆业),西至唐宁壹号(含唐宁壹号),北至浪东线,南至鸭绿江大道。
2.限售时间:自2018年5月14日开始,非丹东市户籍居民购买限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2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上市交易。
3.在限售范围内的房屋出售时,卖房人除提供存量房转移备案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供户籍证明(户口簿),以便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条非户籍人员在限制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根据金融风险情况,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分类执行。
第三条提高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丹东地区购房时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50%。
第四条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房必须提前到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须在销售现场按照“一房一价”公示,必须按照备案价格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第五条合理调控土地供应规模。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消费者心理期,提出2018年房地产开发用供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17年。
第六条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市有关部门会同各区政府有效管控房地产市场秩序,督促开发企业不得出现违规预售、悟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行为,要规范经营。
第七条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正确、客观宣传我市当前房地产形势,引导消费者心理预期,倡导理性消费。对编造、散布虚假消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文件链接: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丹政办发〔201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