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及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文件要求,振兴区人民政府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振兴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6年5月22日前登陆36365com门户网站(http://www.sip-cc.com/),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丹东市环保局振兴分局。
联系人:滕文军
联系电话:2536171
电子邮箱:zxq2536171@163.com
通信地址:振兴区青年大街86-4号
邮政编码:118000
附件:
振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
(三)有效保障城市、城镇居民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风景名胜区条例》
《水污染防治计划》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
《丹东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丹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户工作方案》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中心城区内,各镇街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头道桥办事处、站前办事处、临江办事处、永昌办事处、六道沟办事处、纤维办事处、帽盔山办事处(白房村除外)、花园办事处(花园村除外)全区域;白房村(帽盔山办事处)、花园村(花园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汤池镇政府行政区内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
2.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大林子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延500米陆域;东港市铁甲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振兴区境内外延500米陆域。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安民河境内流域周边500米陆域;五道河境内流域周边500米陆域;萌芽河境内流域周边500米陆域; 花园河境内流域周边500米陆域; 汤池河境内流域周边500米陆域;萌芽水库周边500米陆域。
5.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振兴区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市(县)级以上文物单位周边500米范围内。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G201振兴区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G11振兴区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丹大快速铁路振兴区段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 白房村(帽盔山办事处)、花园村(花园办事处)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翡翠湾开发建设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2.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可养区。
各镇街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可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各镇街应严格按照振兴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发改、环保、农经、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