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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2016-08-23  发布者:


  “争创文明城市,共建美好家园”。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给居民群众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安静的生活环境,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振兴区2015年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振兴区人民政府自4月1日起,将组织区、街两级执法队伍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开展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1、依法清理临街业户店外经营、店外堆占和流动商贩摆摊设点。临街单位和业户要加强“门前四包”管理,门前禁放广告、灯箱、牌匾,店外不得摆放商品,要求做到“门前清”。22条主干路不得存在流动商贩,并渐次向支路和街巷路延伸。
  2、依法整治规范占道市场。对自发形成的马路市场要坚决取缔,暂时保留的临时马路市场(含早市、夜市和全天市场),各位业户要严格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遵守下市时间,并严格按照划定的市场界限和经营区域经营,做到不探头、不占压黑色路面、不造脏。
  3、依法整治店外加工、马路工厂。辖区内街路两侧人行步道或住宅小区内严禁占道修车、刷车,严禁占道加工铁艺和铝塑制品。对无照经营的业户要予以取缔。
  4、依法整治露天烧烤。辖区内街路两侧及非物业管理小区内严禁经营露天烧烤,经营露天烧烤和露天餐饮的业户需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经营,做到不造脏、不影响他人、不影响公共秩序。
  5、依法整治规范落地灯箱和条幅。辖区内街路两侧禁止摆放的各类落地灯箱牌匾和擅自悬挂条幅。对需要悬挂的条幅,须经市、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悬挂,到期自行拆除;条幅出现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拆除或者更换。
  6、依法整治各类服务摊点。辖区内主干路两侧不得存在修自行车、修鞋、配钥匙等摊点,原有的摊点全部退出主干路,妥善安置于其他街路经营,并进行规范管理。
  7、依法整治破旧电话亭、书报亭和邮政亭。对超出原使用功能或者更改使用人的要予以拆除;对主干路两侧符合保留条件的,全部迁移到其他街路经营;对符合保留条件但已经破损的进行全面更新。
  8、依法整治废品收购点。城市主城区内,不再新设或者迁入废品收购点;已经存在的废品收购点要加强管理,做到废品进库堆放,不得影响市容和污染环境,并逐步退出主城区;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9、依法整治住宅小区。禁止在住宅小区及自行车棚内堆放杂物、违章搭建,饲养家禽、家畜,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住宅小区内禁止乱摆摊点。
上述规定望周知并严格遵照执行,违者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和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20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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