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保障教育局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是教育局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行政处罚类、行政许可类等。
第四条 教育局建立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由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以下为行政处罚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止教育教学活动;
(二)暂扣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 以下为行政许可类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准予或者不准予从事教育培训类的市场准入;
(二)准予或者不准予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
第七条 处罚类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遵守法定程序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第八条 许可类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举行听证的,是否是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履行的程序是否完整,拟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
第九条 教育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治审核或者经审核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局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反馈起草决定文书的科室。
第十条 局办公室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室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行政执法处室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纳入年终考评: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治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意见整改的。
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回避法治审核,造成执法决定违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