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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区教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018-07-10  发布者:区教育局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教育局各处室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科室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处室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科室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七)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十)行政检查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三)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四)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五)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七)行政执法部门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处室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处室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相关处室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处室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对逾期不改及情节严重的,纳入年度考核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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