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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区教育局办事指南
2016-10-25  发布者:区教育局

振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学历办学许可审批

审批前置到消防部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振兴区辖区内非学历办学机构的丹东市公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丹东市民办教育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办事流程

1.受理审核法人代表资质: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材料原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材料;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口头告知。

2.勘验办学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勘验。

3.核名:勘验办学场地合格后开具核名材料,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4.受理审核其他材料:受理申请者提交的所有申办材料。

5.检查办学场所:消防、装修结束后,再次查看办学场所。

6.发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要件】

1.拟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申请;市场可研报告;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公民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无职业及无违法、违纪记录的证明)。

3.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

4.聘用教师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退休证或社区证明及聘用合同;

5.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

6.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教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借协议书,或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

9.拟设教育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10.联合办学的,有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11.消防验收合格材料;

12.办学场所在封闭小区一楼的,应提供该小区物业出具的同意的办学证明。

1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所有材料审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咨询电话】2312883

【投诉电话】2027777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办公地址】丹东市锦山大街324号

【邮    编】11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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