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学历办学许可审批】
【审批前置】到消防部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
【办事对象】依法申请振兴区辖区内非学历办学机构的丹东市公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丹东市民办教育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办事流程】
1.受理审核法人代表资质: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材料原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材料;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口头告知。
2.勘验办学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勘验。
3.核名:勘验办学场地合格后开具核名材料,到消防部门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4.受理审核其他材料:受理申请者提交的所有申办材料。
5.检查办学场所:消防、装修结束后,再次查看办学场所。
6.发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要件】
1.拟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申请;市场可研报告;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申请办学的公民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办学证明(无职业及无违法、违纪记录的证明)。
3.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
4.聘用教师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退休证或社区证明及聘用合同;
5.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
6.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教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借协议书,或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房屋租赁证明;
9.拟设教育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10.联合办学的,有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11.消防验收合格材料;
12.办学场所在封闭小区一楼的,应提供该小区物业出具的同意的办学证明。
13.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所有材料审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咨询电话】2312883
【投诉电话】2027777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办公地址】丹东市锦山大街324号
【邮 编】11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