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丹东市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二)承办振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三)建立完善振兴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制度;
(四)规范管理国有资本使用行为;
(五)按照权限,审批国有产权交易和重要资产转让;
(六)指导和促进区属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七)建立实施区属国有企业年终考核体系;
(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