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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区直属国有、集体企业闲置房屋租赁暂行办法
2016-10-12  发布者:区经信局

振兴区直属国有、集体企业闲置房屋租赁暂行办法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各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切实加强区直属各国有、集体企业闲置房屋的管理,规范闲置房屋租赁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闲置房屋是指各国有、集体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使用的厂房、场地、场所等。  

3、各国有、集体企业是本企业闲置房屋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二、出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4、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

5、房屋出租收益列入企业收入,各企业需按规定使用,逐步解决职工的各项债务;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恶意串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立即移交纪委或司法机构处理,同时解除企业与该人的劳动关系。

6、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

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7、企业出租房屋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企业应保证出租房屋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8、月租金确定后,出租企业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9、对外租赁房屋水、电、物业管理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10、房屋出租企业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11、房屋出租企业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12、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企业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经营、使用行为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3、各房屋出租企业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14、各企业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15、凡具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即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三、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

16、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讨要装修费用,不得拆除装修部分。

17、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18、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19、未经房屋出租企业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20、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企业按《合同法》规定终止合同,并收取滞纳金。

21、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四、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22、租赁合同的签订:各企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承租人一份,企业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企业负责。

23、租赁期限:除非对企业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24、合同的提前解除。企业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承租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合同内需注明:企业如遇政府征收或企业改制,出租企业可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不承担任何损失。

25、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房屋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五、其他

26、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7、如遇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28、本办法由振兴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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