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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区教育局学前教育办事指南

1、【学前教育办学审批事项】

【审批前置】开办人需到拟办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具同意开办的初审意见。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事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

【办理依据】1、幼儿园管理条例;2、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办法。

【办事流程】

1、申办人需将办园申请、场地证明、举办者及拟任幼儿园负责人的资格证明、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呈报到拟办幼儿园所在地的镇街托幼办,由镇街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由镇街书面上报振兴区教育行政部门。

2、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小区内开办的,需在办园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3、公示通过后,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提出的办园申请给予批复。申办者应在接到批复后进行筹办,筹办期间需取得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空气质量监测合格报告。

4、拟办幼儿园筹办结束后,须向申请机关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填写学前教育机构开办审批(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学前教育机构开办许可证》,申办人持《丹东市学前教育机构开办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此期间申办人不得提前招收学龄前幼儿。

【审批要件】

(一)拟办幼儿园的申请报告和办园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健康证明、无违规违纪证明等)

(三)拟任幼儿园的园长和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健康证明等)

(四)拟办幼儿园的场地证明(建筑面积990平米以上,不得超过四层,户外面积400平米以上)

(五)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所在地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意见

(七)拟办幼儿园所在地周围住户意见

(八)卫生、消防部门合格意见书

(九)环境部门出具的空气质量监测报告

(具体详细标准可查看辽宁省城镇幼儿园办园标准。)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无

【办理时限】自接到筹办申请,即日起三十日内、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咨询电话】2312883

【投诉电话】2027777

【办理单位】振兴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办公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324

【邮编】11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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