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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轮胎厂东西两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12月2日在原轮胎厂东西两侧地块范围内公布。截止2016年1月3日通过现场办公室接待、现场走访、电话交谈等方式进行政策解答约150余人次。现根据被征收户们的反应情况,我们对本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条款:
  1、第十一条第十款: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毛坯房,每户按照丹东市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一般装修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助,以就近上调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计算装修补助。
  2、第十三条第三款: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住人棚厦可按下列要求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1.棚厦必须是仅用于居住,且其建筑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2.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办法宜采用成本法或重置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评估结果即为货币补偿的依据。
  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户不足450元的,补助到450元,按季发放。删除原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半年发放一次。
  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后30日内,由征收人将审核后的征收补偿费一次性付清。
  特此公布。


振兴区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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