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2017-04-13 发布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2016年8月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第16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第55项“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第133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第160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等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8号)有关规定,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现对《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再次进行更新调整,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做好向社会公示和发布工作。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6日